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政发〔2008〕14号--关于印发《平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06-21 | 成文日期: | 2010-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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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08〕14号--关于印发《平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发〔2008〕14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桥头镇、各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将《平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平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目前,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发生,对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要从思想上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和《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时调整平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成员,组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成立平山区重大疫情防控处置应急分队,镇、办成立相应机构。各级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是技术负责人,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坚决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及扩散蔓延。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严防外疫传入,确保万无一失。
二、紧急应对、坚决阻击、强化控制、保障措施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畜(禽)发病、传播、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疑似病例时,应在1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告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程序
1.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确诊对此病不能定性,严格疫情保密工作。初步诊断疑似病例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分工
1.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疫情发生时,疫情发生地桥头镇、千金、北台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平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李少平任总指挥,平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高飞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区动监办、区宣传部、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区爱卫会、区农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交通)局、区质监局、区监察局、区城管局、区外经贸局、区地税局、区人防办、区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局、桥头镇政府、北台办事处、千金办事处、农场。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部门分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地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追溯,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财政、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督、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失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区域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圈舍、场地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彻底消灭病源。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桥头镇人民政府、北台办事处、千金办事处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应及时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疫情的,应在1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告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实行24小时值班,对出入的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畜(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畜(禽)类和销毁有关畜(禽)类产品。
(4)关闭畜(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畜(禽)类进出和易感畜(禽)类产品运出。
(5)对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运输工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5.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7.处理记录
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应急处理过程和存档,并报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以上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
建立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关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并且安全的区域。区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闭运输车等。
(1)防护用品:连体防护服、防护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胶靴、防护鞋套等。
(2)免疫、监测器材:一次性注射器、注射器、试管等。
(3)消毒药品器材:消毒机、消毒药等。
(4)封锁、扑杀物资:高强度塑料袋、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扑杀疫区的所有畜(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受威胁区的强制免疫费用所需资金有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3.人员保障
(1)区、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公安、工商、卫生人员等组成。
(2)桥头镇、千金、北台办事处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继续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把基础工作抓牢
继续加大免疫力度,规范免疫程序,建立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质量。重点加强对接近或超过免疫有效期畜(禽)、补栏畜(禽)以及临近市畜(禽)的免疫,疫苗统一由市站供应以确保证疫苗的质量。
四、进一步加大监测预警力度
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掌握和分析重大动物疫情分布和变异情况,提高预警预报能力。特别是在疫情高发期,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不断加强各级疫情测报体系建设,提高疫情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
五、坚决阻止境外疫情传入
进一步做好我区区域内以及临近市的疫情监测、免疫隔离带建立、过往人员车辆消毒等各项工作,积极做好疫情传入时的各项应对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做到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坚决把疫情消灭在疫点上,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六、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针对以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目前防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强化检疫监督工作。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活畜(禽)市场监管,防止疫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安全。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我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能力。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流程图
(业务部门)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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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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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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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桥头动物卫生监督所(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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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防疫员(其他个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