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政办发〔2008〕15号--关于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06-21 | 成文日期: | 2010-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政办发〔2008〕15号--关于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8〕15号
关于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人员如下:
主 任:高 飞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朴文军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
付景春 区林业局局长
成 员:武乐民 区民政局局长
潘大成 区司法局局长
吕 辉 区财政局局长
韩杰春 区信访办公室主任
崔学琴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办公室主任朴文军(兼)。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