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政办发〔2008〕15号--关于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6-21 成文日期: 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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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08〕15号--关于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1 00:00:00 【字体:

平政办发〔2008〕15号
 
关于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平山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人员如下:
  主 任:高 飞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朴文军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
      付景春    区林业局局长
  成 员:武乐民    区民政局局长
      潘大成    区司法局局长
      吕 辉    区财政局局长
      韩杰春    区信访办公室主任
      崔学琴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办公室主任朴文军(兼)。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