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政发[2008]27号--关于民办保洁员配备及工资设立专户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06-21 | 成文日期: | 2010-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政发[2008]27号--关于民办保洁员配备及工资设立专户的通知
平政发[2008]27号
关于民办保洁员配备及工资设立专户的通知
关于民办保洁员配备及工资设立专户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民办保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按1.6‰比例配备办事处保洁人员。
一、工资标准:根据现行工资标准,保洁员工资每月每人500元,每位保洁员需工具费10元/月,劳动保护100元/年,意外伤害保险57元/年。
二、人员配备:见附件。
三、经费来源:经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各街道办事处收缴卫生费的70%。二是公益性岗位经费。三是上述两项资金如不够支付保洁员工资,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所有用于保洁员工资的资金要存入一个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四、执行时间:从2008年 7月 1日起 ,区财政为每个办事处设立民办保洁人员工资专户。70%卫生费资金、公益性岗位资金、区财政补助资金同时拨付到位,保证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