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政发[2008]27号--关于民办保洁员配备及工资设立专户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6-21 成文日期: 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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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08]27号--关于民办保洁员配备及工资设立专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1 00:00:00 【字体:


平政发[2008]27号


关于民办保洁员配备及工资设立专户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民办保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按1.6‰比例配备办事处保洁人员。
  一、工资标准:根据现行工资标准,保洁员工资每月每人500元,每位保洁员需工具费10元/月,劳动保护100元/年,意外伤害保险57元/年。
  二、人员配备:见附件。
  三、经费来源:经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各街道办事处收缴卫生费的70%。二是公益性岗位经费。三是上述两项资金如不够支付保洁员工资,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所有用于保洁员工资的资金要存入一个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四、执行时间:从2008年 7月 1日起 ,区财政为每个办事处设立民办保洁人员工资专户。70%卫生费资金、公益性岗位资金、区财政补助资金同时拨付到位,保证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