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color="#228b22">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城市环保绿标区的通知</font>
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置城市环保绿标区的通知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溪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设置城市环保绿标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环保绿标区域范围是指平山区、明山区境内北光路与胜利路相交的市中心医院交通岗,南至北光路南行与东明路相交的东明交通岗,西至东明路西行至是人民文化宫交通岗,东至是人民文化宫交通岗东行至市中心医院交通岗合围区域。
二. 凡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辆(包括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车辆),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辆或达不到国家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禁止在环保绿标区内行驶。
三. 是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环保绿标区监督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 本通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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