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平山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平山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以及《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结合平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平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1、平山区城区内,各办事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
3.各级旅游景区(指风景名胜区、国家级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的区域范围等。
4.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
5.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等)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县(市)级骨干道路以上两侧50米范围内,以上均包含立交桥的桥下空间区域范围。
6、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
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7、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水域范围:取水口向上游延伸2000m(123°43′59″,41°00′42″),向下游延伸300m(123°43′49″,41°01′50″)。
陆域范围:两岸水平距离200m范围的陆地,长度等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三)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平山区环保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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