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政府关于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平正办【2017】9号
区相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百姓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71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谁设定,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对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对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互认获取相关信息的,办事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各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确定平山区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包括3个部门17项,审定后,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本溪市平山区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平山区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72017328928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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