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审批公告
为严防油气输送管道因被第三方施工破坏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溪市平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平政办发〔2017〕71号)相关规定,如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一)穿跨越管道线路及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捡漏装置以及管道其他附属设施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采矿、爆破作业。
特此公告。
本溪市平山区发展改革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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