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7〕71号
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平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申请表》
附件2:《平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通知单》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平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
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平山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管道保护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管道相关区域以下工程施工: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本暂行规定不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内部维检修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平山区发展改革、建发、公安、安监、交通、国土、环保、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电力、铁路、通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述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申请的审批。
第四条 平山区发改局是平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程施工申请进行联合审批。
第五条 联合审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现场勘察、专家安全评审等联合审批工作,并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
二、联合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施工申请。工程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施工申请(附件1),并提供施工作业相关材料。
第六条 联合审批的前期准备。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和施工作业相关材料确定工程施工涉及的相关部门,向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下发《平山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2)和施工作业相关材料。接到《通知单》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施工进行前期审查。
第七条 联合审批。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按《通知单》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要最终形成工程施工的可行性结论意见,以联审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
第八条 根据联审会议形成的结论意见,联合审批相关单位共同向施工申请单位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联审会议审查施工作业方案通过的,施工单位和管道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出具审查意见;联审会议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严禁施工。
三、工作要求
第九条 联合审批牵头单位应注意对工程施工申请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限要求,适时组织召开置联审会议,安排联合审批时间。
第十条 各参与联合审批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审查工作,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 联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联合审批牵头部门负责签到并记录在案,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单位,按照缺席默许的原则,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联审项目需现场踏勘的,由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协调工程施工申请单位和管道企业,组织联审部门统一时间、集体踏勘。
第十三条 联合审批会议批准的工程施工,应及时向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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