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目录
平山区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目录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原序号 | 保留/取消 试点项目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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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六款“……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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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21 转区交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2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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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22 转区交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3 | 关于变更企业法人的证明 |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第3号第四条:“变更经营场所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 法规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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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66 转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4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办理出版物零售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 第10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行政 法规 | 出版管理部门 | 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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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76 移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5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 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行政 法规 | 出版管理部门 | 房地产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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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77 移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6 | 放映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证明 | 办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 法规 | 电影主管部门 | 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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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80 移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7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部门 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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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85 转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8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资产评估报告; | 部门 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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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87 转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9 | 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供的资信证明 | 证明当事人拥有的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部门 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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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88 转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10 | 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部门 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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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90 转交区营商局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11 | 资金证明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部门 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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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48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12 | 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 | 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八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部门 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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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51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13 | 工程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法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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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52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14 | 建设资金说明 | 办理在宗教场所内改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 | 行政 法规
| 民宗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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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74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15 | 建设资金说明 | 办理在宗教场所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 | 行政 法规
| 民宗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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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75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
16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 | 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部门 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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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61 | 可实行 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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