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山区2020年涉企行 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平司发〔2020〕3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2020年涉企行
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为深入优化我区营商法治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现将《平山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平山区司法局备案;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平山区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路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平山区司法局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各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机关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涉企检查计划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附件:平山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平山区司法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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