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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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卷宗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1 | 李志国 | 本平市监处字〔2020〕5号 |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0日借用位于望溪公园8号门防空洞的平山区洞仙便利店仓库,在未取得《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压榨葡萄汁用于东明早市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据当事人的陈述材料认定当事人在此压榨山葡萄汁700斤、红葡萄汁加糖400斤、小黑粒70斤、名称为桓域冰酒无厂名、厂址的冰葡萄酒9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合计货值金额:6元×(700+400+70+9)斤=7074元,因天冷尚未销售,故未获违法所得。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尚未被销售、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获违法所得,且当事人持有《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妻子因病住院等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七)项的减轻处罚规定。 | 一、没收当事人未经许可压榨的大桶山葡萄汁700斤、红葡萄汁加糖400斤、小黑粒70斤、无厂名、厂址的桓域冰酒9斤;二、处以10000元的10%的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 2020.4.9 |
2 | 宁雪 | 本平市监处字〔2020〕10号 | 经查,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5日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销售龙山泉啤酒(0451)、规格98MLX6YG一个品种,据当事人陈述都是周围的一些朋友购买。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平山区新欣街32-4-1-1住宅楼内,被我局查获时库存货值8200元。当事人陈述没有进货票据,购进了90箱,进价90元/箱,销价100元/箱,销售了8箱,销售额800元,库存82箱。总货值为9000元(销售额800元+库存货值8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时间短、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且情节轻微,同时本案中当事人态度端正,在执法人员办案期间已经着手向本局递交申请材料改正违法行为,现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办理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的减轻处罚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二、处以50000元的10%罚款5000元,合计5080元,上缴财政。 | 20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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