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壮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本平卫公罚【2020】001
被处罚人: 平山区孙明壮口腔诊所 地址:平山区平山路134-2号4-2-3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 或 平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平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0 年 5 月 6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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