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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04 09:53:3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向申请人李陈送达本平政行复决字〔202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李陈:

你不服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作出本平政行复决字〔202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已按照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通过EMS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号:1013752414530),因无法联系收件人,邮件被退回。后平山区司法局按照你身份证所载地址通过EMS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号:1013752460030),因收件人拒收,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平政行复决字〔202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634室(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30号,联系电话:024-42883050)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