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景昱铭送达本平政复〔2026〕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景昱铭:
你不服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6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6年9月3日,本机关作出本平政复〔2026〕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已按照你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通过EMS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单号:1013752760630),经邮政快递员多日派送,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平政复〔2026〕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溪市平山区政府634室(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30号,联系电话:024-42883050)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