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廖娱峰送达本平政复〔2026〕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廖娱峰:
你不服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处罚决定,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7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7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6年9月1日,本机关作出本平政复〔2026〕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已按照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通过EMS向你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邮件单号:1013752683530),经邮政快递员多日派送,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平政复〔2026〕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溪市平山区政府632室(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30号,联系电话:024-42883069)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