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纪委采取四项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之一,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平山区纪委采取四项措施,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是明确报告内容,解决无所遵循问题。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
二是实行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解决监督不到位问题。要求领导干部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每月月底前上报区纪委,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三是把报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解决随意性问题。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作为领导干部勤廉档案系统的重要内容,对不上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采取组织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
四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解决填报不准确问题。为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区纪委不定期督查部分领导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就是否如实填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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