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国税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2792户个体工商户受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辽财税[2011]942号文件规定,从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出调整,全部按照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个体工商户减负。调整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照文件精神,平山区国税局积极宣传落实新政策,使辖区内2792户个体工商户受惠,占调整前征税户数的92%。
平山区国税局目前共有个体工商户4014户,按照今年以来的定额情况看,达到月销售额20000元的个体户有82户。起征点提高后,全区近2800户纳税人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占到全部个体户的九成以上,可为他们落实增值税优惠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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