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在今后调查办案中应重视和防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经公布实施,我们自此进入了监察全覆盖的新时代。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功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队伍业务能力建设也在进行中,在取证过程可能也会遭遇一些问题。
一、防止取证和使用证据过程违规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监察调查基本都是内部调查,在谈话中对言语和证据的出示没有规范性要求,可能导致现在部分调查人员在讯问和询问时,不注意方式方法,如出示或告知取证对象其他对象的供词或证言;虚假承诺对其从轻处理;采用辱骂、威胁对其家人采取措施等方式进行取证;在对象没有讲清楚问题时,过早或不恰当出示书证、无证进行诱供等等。
监察法施行后,纪委监委干部在谈话、询问、讯问时要更加注意规范用语,习惯镜头下的问话模式,制作笔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要符合起诉和审判的要求;要针对被审查人的心理需求,以讲法律、讲政策、讲道理为主,站在被审查人的角度,从纪律、法律、政策和现实的角度,分析利害得失,取得其信任,才能争取被审查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在运用搜查、冻结、查封等相关措施的时候,完备各种法律手续,妥善做好涉案财物的管理。
二、需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
以往,审查人员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对办案程序重视不够,如暂扣封存未经审批、涉案款物处置随意等等,审理部门通常也只要求审查组在事后补齐相关手续即可。
而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将来监察委可能具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种权力,这些措施地行使必然伴随着对当事人个人权利地强制性侵犯,特别是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对个人及家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地侵害。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审查程序,甚至超越办案权限,到了法庭上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质疑或要求排非的问题,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给案件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审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坚持案件办理全过程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运行,保证案件审查过程合法规范有序。
三、加强纪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纪委监委干部身处反腐前沿,应该增强证据、程序观念,提高审查、调查质量,从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主动适应相关法律要求,合理运用,准确把握好取证行为与调查谋略、办案策略之间的关系,合理合法发挥全面监察职能。加强法律、党纪和调查取证技能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在职人员的法纪素养,提高调查取证能力,通过实战办案,一案一总结等方式不断提高调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四、加强内外结合的监督作用
历史早已表明,对任何一项权力的监督,都不能仅仅依靠权力的自我监督,而必须建立一定的外部监督体制机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要把反腐公权纳入到人大、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之中,把反腐公权装进了反腐机构内部监督和反腐机构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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