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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6 22: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市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平山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6日零时起,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I级响应防控措施。

  一、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一律停止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

  2.营业性健身场所、茶室、酒吧、浴池、网吧、咖啡厅、歌舞厅、影剧院、足疗足浴按摩场所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全面停止营业。

  3.全区各小学(幼儿园)及社会办学机构学生一律离校,禁止组织学生集会等活动,尤其是社会办学机构更不得在疫情尚未解除其间私自组织学生上课学习。

  4.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停止一切人群聚集的法会和宗教活动。

  5.禁止农贸市场,早市活禽宰杀,野生动物销售。

  6.大小餐饮服务单位从即日起暂停承办一切宴席业务,已承接的一律取消或延后;农村宴席自即日起一律暂停或延期举办。

7.所有人员出行公共场所一律佩戴口罩。

   8.非必须,本区人员不要前往湖北等地区。

  二、严格实施卫生检疫

  1.本辽辽警务工作站、北台临时卡点、桥头临时卡点、桥头火车站等处设立留验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湖北地区来溪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按照规定居家观察14天,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2.旅馆、酒店等暂停湖北地区来溪人员订单,对已入住的湖北地区来溪人员按照省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湖北地区来溪人员必须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间如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4.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严格消毒管理措施

  1.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等,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严防交叉感染。

  3.湖北地区车辆来溪,一律在入卡口登记并对人员进行检测。

  四、加强物资保障供应

1.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全民动员群防群控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属地防控指挥机构。

  2.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3.街道、社区(村)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实施,组织市民开展群防群控。

4.鼓励市民群众提供湖北地区来溪人员线索,请拨打24小时疫情举报电话42893062;对瞒报谎报、造谣传谣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平山区疾控机构应急值守电话4829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