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日前,平山区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0﹞12号)及本民发﹝2010﹞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地区实际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三属”、残疾军人抚恤金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定标准。在乡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参战(参试)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省定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20元、225元。在乡复员军人的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提高了80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2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按新标准执行的抚恤补助,于2010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责任编辑: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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