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纪委审理室“三举措”加强证据审核工作
平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等相关法规地要求,重证据,靠证据说话,正确执行党的纪律,保证了办案质量。
一是严格鉴别证据真伪。平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严格审查书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有被认定是真实并且和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书证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对案件中收集的会议记录、原始票据和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材料,平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对不能提取原件需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的证据,要求案件承办室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
二是准确确定定案标准。平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要求案件承办室收集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后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并提出不予处理或补充调查的建议。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要求案件承办室收集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三是完善阅卷相关工作。平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根据阅卷的情况,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证据不足、收集证据不规范以及违纪线索等情况时,都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按照分管领导的意见及时向案件承办室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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