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办事窗口单位“十必须十不准”规定
平营组办发﹝2021﹞1号
平山区办事窗口单位“十必须十不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是本溪人,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针对群众在办事过程中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办事窗口单位作风整顿,从企业和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岗位抓起,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销假制;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及时受理;不准刻意隐瞒,故意拖延。
三、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准刁难群众,错办漏办。
四、必须落实首问负责,积极回应诉求;不准置之度外,不理不睬。
五、必须微笑礼貌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准态度生硬,冷言冷语。
六、必须自觉遵规守纪,依法秉公办事;不准吃拿卡要,违规操作。
七、必须遵守公共秩序,树立良好形象;不准电话聊天,厅内吸烟。
八、必须优化办事流程,承诺办事时限;不准暗箱操作,超期办结。
九、必须耐心准确答疑,一次完整告知;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十、必须讲究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准乱扔杂物,脏乱无序。
全区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其他单位和部门参照执行。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联合区纪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进行不定期暗访,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十必须十不准”的行为,可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区纪委监委作风建设“一键通”和区营商环境建设投诉电话42344385进行举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将移交区纪委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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