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2 14:52:35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医疗美容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审核其他权力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办


【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十九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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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学校卫生、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奖励行政奖励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施行)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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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奖励行政奖励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第六条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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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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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饮用水等卫生许可行政许可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十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修订,17号主席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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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划生育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健许可行政许可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法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的行政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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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疫区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行政检查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1998年11月28日发布,1999年3月1日施行)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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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非检疫疫区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行政检查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1998年11月28日发布,1999年3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一款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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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发现疫情的交通工具及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行政检查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1998年11月28日发布,1999年3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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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拒绝隔离、治疗及交通工具、物资等实施检疫行政检查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1998年11月28日发布,1999年3月1日施行)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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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办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 2006年3月16日印发,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辽政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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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办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令2009年3月25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辽政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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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行政许可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年 7 月 9 日 建设部、卫生部第 53 号令)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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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 2006年3月16日印发,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辽政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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