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9 14:18:12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平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6-1对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平山区财政局

平山区财政局采购办

 

【规章】《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24号  2001年2月13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或者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和采购人

不收费

6-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收费

6-3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不收费

6-4对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24号  2001年2月13日颁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中止采购活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3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经办机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不收费

6-5对采购人擅自采购和应实行集采但未实行集中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24号  2001年2月13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采购人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自行采购已经结束的,财政部门应当等额扣减经费预算拨款。

 

 

 

 

采购人

不收费

6-6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集中采购机构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