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1 |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 |||||||||||||
填报单位: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
1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 公民或法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民或法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公民或法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 公民或法人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平山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天 | 不收费 | |||||
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政府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平山区辖区内的所有农机户 | 2 | 不收费 |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工作日 | 不收费 | ||||
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天 | 不收费 | |||||
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政府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平山区辖区内的所有农机户 | 2 | 不收费 | |||||
1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天 | 不收费 | |||||
11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公民或法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1天 | 不收费 | |||||
13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天 | 不收费 | |||||
14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或法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 |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规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20天 | 不收费 | |||||
16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平山区政府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平山区辖区内的所有农机户 | 10 | 不收费 | |||||
17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行政许可 | 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平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公民或法人 | 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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