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1 14: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1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填报单位:平山区统计局(公章)                                                                                  填报日期:2024年7月31日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
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月收费或不收费,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2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月

3对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月

4对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月

5对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月

6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月

7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行为等处罚行政处罚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个月

8统计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平山区统计局执法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填表人: 韩城铭                                                                                  联系电话:4288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