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公示(2025年5月)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序号 | 被处罚人 (单位) | 卷宗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1 | 平山区新名优食品销售店(经营者:杨梅) | 本平市监处罚〔2025〕4号 | 销售虚假标签食品行为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整(大写: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千元整),上缴财政。
| 2025年5月16日 |
注: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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