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序号 | 被处罚人 (单位) | 卷宗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1 | 平山区金泉车行 | 本平市监处罚【2025】16号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 | 一、没收用于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二、罚款人民币4650元,上缴财政。 | 2025年11月10日 |
注: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