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6 14:10:2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

是否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是否制定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法定依据

权力

层级

1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区级

2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区级

3

用人单位

对非法招用、使用或介绍童工、未成年人就业,违反童工、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区级

4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区级

5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区级

6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区级

7

用人单位

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区级

8

用人单位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区级

9

用人单位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区级

10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区级

11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区级

12

用人单位

对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是

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区级

13

用人单位

对违反《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否

否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区级

14

用人单位

对违反《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行为的处罚

否

否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

区级

15

用人单位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区级

16

用人单位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否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区级

17

用人单位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是

否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区级

18

用人单位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是

否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区级

19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工伤保险条例》

区级

20

用人单位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是

否

《工伤保险条例》

区级

21

用人单位

对违反《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行为的处罚

否

否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区级

22

用人单位

对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等行为的处罚

是

否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区级

23

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否

否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区级

24

用人单位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区级

25

用人单位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市级

26

用人单位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市级

27

用人单位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是

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区级

备注:1.标注否的是轻微不予处罚事项目录(13.14.16.21.23项,不予处罚事项没有)

权责清单中“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的处罚”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