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质量监督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逾期未改正,经督促,仍未改正,产品已经销售,企业实施追回但不能全部追回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市县 |
2 | 质量监督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的;2、主动追回全部或大部分产品的;3、违法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大,且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0.5万-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市县 |
3 | 食品安全监管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万-5万元罚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市县 |
4 | 计量监管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 |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七)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市县 |
5 | 认证认可监管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未公开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符合《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2万-2万元罚款。办案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以下金额。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公开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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