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卫健局卫生健康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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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卫健局卫生健康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涉及医疗废物暂存的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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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区卫健局 | |
2 | 对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 |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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