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财政局自由裁量基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0 10:49:44 浏览次数: 【字体:
平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 他方式采购的;轻微初次违法且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初次违法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严重初次违法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恶意串通的;一般初次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串通且未对采购结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严重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 串通二次以上;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 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 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 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3份以下的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一般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 标文件3-10份;伪 造、变造招标、投标文件但不改 变招投标结果的处以30000-60000元罚款。
严重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 标文件10份以上;伪 造、变造招标、投标文件但不改 变招投标结果的处以60000-100000元罚款。
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骗取供应商资格、中标、 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 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轻微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6%-8%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以采购金额8%-10%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 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轻微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小的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一般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大的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严重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结果的;二次以上违法的处以100000-200000元的罚款,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6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 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轻微超过规定期限7天仍未备案或备 案资料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超过规定期限15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5次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严重超过规定期限30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5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