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自由裁量基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法律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具体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承办 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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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初次违反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校外办 |
2.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 2.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安全办 |
2.未能及时整改的 | 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3.拒不整改者,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 |
3 | 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1.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停止办园。 | 学前办 |
2.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对幼儿造成负面影响 | 3.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4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1.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 1.责令限期整顿。 | 学前办 |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 | 2.停止招生。 |
3.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 3.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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