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司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平山区司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市司法局 县区司法局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市司法局 县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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