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民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平山区民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一 | 社会团体监管 |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二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监 管 |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设立分支机构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三 |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管 理 | 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第十七条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 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要求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不予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第十八条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 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四 | 殡葬服务监管 |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2011年12月15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2011年12月15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五 | 地名命名更名监管 | 1.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予以取缔,不予通报批评。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2.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