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油气管道保护 | 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级、县级 |
2 | 油气管道保护 | 1.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情节较重的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情节较重的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情节较重的 4.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情节较重的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情节较重的 6.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非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采石、采矿、爆破,情节较重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级、县级 |
3 | 油气管道保护 |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采矿、爆破,情节较重的 2.未经依法批准,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情节较重的 4.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情节较重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级、县级 |
4 | 油气管道保护 |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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