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平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处罚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 | 在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2 |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 | 未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未承担清除费用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3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4 |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 |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5 | 城市除运雪 管理 | 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6 | 城市除运雪 管理 |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他原因造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三)项规定 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7 | 建筑垃圾管理 | 单位或个人产生建筑垃圾未申报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8 | 建筑垃圾管理 | 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9 | 城市公园管理 | 在公园内携带危险物品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由公园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 |
10 | 城市道路管理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1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 建设单位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4 | 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5 | 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理 | 未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6 | 注册建造师 管理 |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7 | 注册建筑师 管理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8 | 注册建筑师 管理 | 注册建筑师: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19 | 注册建筑师 管理 | 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20 | 注册建筑师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21 | 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22 | 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 | 不按时向城建档案馆和市土地规划部门报送城建档案的;报送城建档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编制工程档案与工程实际不符的;泄露城建档案机密的;造成城建档案损坏、丢失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23 | 招投标管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24 | 招投标管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25 | 商品混凝土 管理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26 | 商品混凝土 管理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供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等级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27 | 商品混凝土 管理 | 未经批准,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擅自在施工现场堆放混凝土骨料、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搅拌混凝土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并按实际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28 |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29 |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要求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30 |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 | 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未按照时限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31 |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 | 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未对材料进行检测的;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罚款,并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32 |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33 | 绿色建筑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或者为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34 | 物业管理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35 | 物业管理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省级市级县级 |
36 |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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