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的公告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区级事业单位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委托执法主体
1.机构名称:本溪市平山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
电话:024-42882122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部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2.机构名称: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望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西泊子
电话:024-42892178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3.机构名称:本溪市平山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代云鹏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73号
电话:024-42371339
执法依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平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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