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规〔2024〕1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桥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平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平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全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本溪”建设步伐,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鼓励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将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诚信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公开媒体进行公示,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二)健全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对典型诚信市场主体,在项目投资(含基金)、财政资金补助、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在评优评先、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过程中,加分给予激励; 采取减少日常检查或抽查频次、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激励性措施。继续深化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激励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营商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平山区税务局)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营商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平山公安分局、桥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分局等有关部门)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面向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产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平山区税务局)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政府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本溪”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省、市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暂行办法》,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推荐诚信会员。(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执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365号)要求,依法依规,加快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及时推送给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营商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营商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区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本溪”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协会行业指导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通过“信用本溪”网站或直接向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失信行为。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政府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起部门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信发〔2015〕1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本溪”网站公示。(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三)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的信息。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四)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相关规定,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共享、公开和使用活动。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十五)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相关制度标准,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完善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对各类信用主体评价提供标准。(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良好社会氛围。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十八)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请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区信用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政策解读)关于《平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图解版)关于印发《平山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的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