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4-12-31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3年区直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2013年区直部门支出决算表
三、 2013年区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四、 2013年区直部门“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131.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31.9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31.9万元。
(二)支出总计1131.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65.7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14.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4.9万元。
2.项目支出365.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办案费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4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3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5.7万元,项目支出365.7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31.5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5万元,公共安全665.3万元。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5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00.5万元,主要是离退休工资等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665.3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9.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1.1万元。
1.公务接待费9.9万元,主要用于办案餐费、差旅费、加班餐费等,2013年公务接待累计38批次,80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1.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1.1万元。2013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