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3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人大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5-09-30 | 成文日期: | 2015-09-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3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平山区人大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3年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2013年部门支出决算表
三、 2013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四、 2013年部门“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常委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平山区人大常委会是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主持平山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平山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平山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平山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平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有: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平山区人大常委会
2.平山区人民代表培训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34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343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343万元。
(二)支出总计333万元,包括:
1.基本支291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人大事务 191万元,行政运行 14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142万元,行政事业离休 142万元
2.项目支42万元,主要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42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10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3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333万元,其中:基本支291万元,项目支42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3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333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人大事务 191万元,行政运行 14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 142万元,行政事业离休 142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4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