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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5-09-02 成文日期: 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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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5-09-02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4年市直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2014年市直部门支出决算表

三、         2014年市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四、         2014年市直部门“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方针。

2、拟定全区对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进出口贸易、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3
、对外资项目进行审查,定期向区政府报送全区外商投资情况;全程办理外资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规章及合同、章程情况。
    4
、拟订和修改全区有关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规范,组织管理并综合、协调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策划、收集、整理招商引资项目,充实招商引资项目库;策划、组织和实施全区招商引资活动,建立沟通有效的招商网络。

5、负责对全区各单位上报的招商引项目进行确认考核,以及对各办事处的经济责任状进行考核。

6、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境外出访活动上报及手续办理工作。
    7
、负责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申报,确定符合我区产业的招商项目落户及项目落地的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办理工作。
    8
、负责全区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9、负责全区“走出去,请进来”及招商活动的信息报送和对外宣传工作。
    10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    本溪市平山区招商投资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外经局15201592142153.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77.84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77.84万元。

(二)支出总计77.68万元,包括:

1. 一般公共服务77.68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26万元

主要是其他公共服务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33万元,项目支出4.35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68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7.68万元。

1. 行政运行32.32万元。

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4.35万元。

3.事业运行36.42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59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4.9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6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35万元。

1.公务接待费0.61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3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