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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5-09-02 成文日期: 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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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5-09-02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4年市直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2014年市直部门支出决算表

三、         2014年市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四、         2014年市直部门“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司法局概况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

(三)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籍人员进行登记、衔接、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五)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

(六)管理、协调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第二部分 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附件110201592141028.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74.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74.9万元。

(二)支出总计274.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9.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3万元。

2.项目支出32万元,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13万元

主要是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平山区司法局2014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9万元,项目支出32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1.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15.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6万元

1. 公共安全支出115.3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53.8万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27万元。

3)事业运行29.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6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6.6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8.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万元,公务接待费0.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4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2014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