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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5-09-21 | 成文日期: | 2015-09-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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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4年市直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2014年市直部门支出决算表
三、 2014年市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四、 2014年市直部门“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区内企业及劳动者,弱势群体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就业再就业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2、研究制订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和监察检查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和基本劳动保障标准的落实。
4、统筹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监督实施劳动力市场规则,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协调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
5、贯彻落实劳动关系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6、对全区职工工资报酬进行宏观调控。
7、负责组织和指导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8、综合管理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开展区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9、定期调查、分析、统计平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就业再就业状况,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科学依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就业局
3.本溪市劳动监察支队平山区大队
4.本溪市平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5本溪市平山区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450.16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384.7万元。
2.补助被征地农民收入65.46万元。
(二)支出总计456.08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390.62万元。
2.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65.46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23.93万元
主要是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0.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24万元,项目支出331.38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0.62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0.62万元。
1. 行政运行45.81万元。
2.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331.38万元。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3.43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3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3万元。
1.公务接待费0.06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