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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5-09-30 成文日期: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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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5-09-30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4年平山区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2014年平山区部门支出决算表

三、        2014年平山区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四、        2014年平山区部门“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1、对平山区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实行行业管理,重点采取服务、管理、指导的工作方法,为我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为我区经济的发展腾飞贡献力量。  

2、对平山区内建筑业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管理、指导、服务。   

3、负责平山区内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受理、初审及报市建委核准工作。 

4、服务、配合建筑业、房地产业,加速对老城区、棚户区的改造,使弱势群众早日搬上新居。  

5、棚户区改造工作。做为棚户区改造总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棚户区改造、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事情、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工作。  

6、对平山区内待改造、待开发地段进行调查研究,对于具有可行性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招商引资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逐步发展壮大区内建筑业、房地产业,为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7、为确保年度确定的产值、利税等经济指标,对建筑业、房地产业进行创造性的优质服务。  

8、积极主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

2.本溪市平山区城市房屋搬迁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财政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14建发局决算1420159214054.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77.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7.6万元。

(二)支出总计69.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2.2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7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4.4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2014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2.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7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2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2.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万元。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2.2万元,包括:

1)发展和改革事务62.2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万元、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7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0.1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1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万元。

    1.公务接待费0.17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