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部门决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5-10-30 成文日期: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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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5-10-30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4年平山区服务业局收支决算总表

二、         2014年平山区服务业局支出决算表

三、         2014年平山区服务业局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四、         2014年平山区服务业局“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平山区服务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 
   2、研究拟定全区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4、研究拟定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区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

2.本溪市平山区商贸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14决算0062015825152852.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度部门

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45.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5.7万元。

(二)支出总计45.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5.7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5万元

主要是深圳物流会议经费0.3元,201434季度预算0.3元,2013年争取上级奖励0.9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平山区服务业局2014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23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2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2万元,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2万元,包括:

1)发展与改革47.2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1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4万元。

2.公务接待费0.1万元,主要用于会议用餐等。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4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