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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部门决算(2015年)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6-09-06 成文日期: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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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部门决算(2015年)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         收支决算总表

二、         支出决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决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林业政策、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征收、管理林业基金及各项收费。

3、负责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4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森林培育、利用和更 新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全区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 

5、负责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6、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区涉林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移交、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涉林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
 7
、负责全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和种苗检疫工作。 
 8
、指导全市各类商品林、生态林的经营培育;负责全区木材加工、森林旅游等产业的管理;指导全区山区综合开发的林业产业工作,指导林业产品市场建设。 
 9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部门决算公开表

 

附件1-部门决算公开报表920169610634.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370万元,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370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0万元

(二)支出总计31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97万元;

2.项目支出217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72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2015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万元,项目支出217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4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农林水事务支出282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万元。三公经费与2014年相比减少变化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及接待标准,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公务用车。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5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5年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注:如有公务接待必须说明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万元。2015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