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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16-09-12 成文日期: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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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6-09-12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         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         2015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         2015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七、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区内企业及劳动者,弱势群体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就业再就业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2、研究制订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和监察检查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和基本劳动保障标准的落实。

4、统筹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监督实施劳动力市场规则,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协调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

5、贯彻落实劳动关系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6、对全区职工工资报酬进行宏观调控。

7、负责组织和指导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8、综合管理全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开展区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9、定期调查、分析、统计平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就业再就业状况,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科学依据。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就业局

3.本溪市劳动监察支队平山区大队

4.本溪市平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5本溪市平山区企业离退休职工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6、本溪市平山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7、本溪市平山区人才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附件1-部门决算公开报表152016912141155.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388.5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88.54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90.5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97.99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23.93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结余23.93万元等。

(二)支出总计283.7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3.47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0.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0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9万元。

2.项目支出210.31万元,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128.69万元

主要是项目正在进行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47万元,项目支出112.32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7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5.79万元。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5.79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就业支出185.7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9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9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9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9万元。2015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4.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5.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6.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27.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28.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29.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0.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2.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