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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部门预算(2016年) 主题分类: 人大部门
发布日期: 2016-06-21 成文日期: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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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大部门预算(2016年)

发布时间:2016-06-21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概况

一、主要职责

  平山区人大常委会是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主持平山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平山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平山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平山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平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有: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平山区人大常委会

2.平山区人民代表培训中心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部门预算公开表

部门预算公开表人大72016621142425.xls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人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6年收支总预算314.4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人大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万元。无变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