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人大 2019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人大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9-01-05 | 成文日期: | 2019-01-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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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人大 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平山区人大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平山区人大 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人大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人大概况
一、部门职责
平山区人大常委会是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主持平山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平山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平山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平山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平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有: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部分 平山区人大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人大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人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228.68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228.68 万元;
(二)支出预算 228.68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206.88 万元;
2.项目支出 21.8 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减少 18.36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退休人员进社保。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平山区人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34.33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增加/减少 0.56 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需要。
三、政府采购情况
平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采购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平山区XXX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5.36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 0万元。
2.公务接待费 0.56 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 0.11 万元,主要原因是接待次数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4.8 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 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定额标准调整。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人大共有车辆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 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平山区人大 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